咖啡豆 发表于 2023-3-15 16:19:17

顺庆发布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

3月13日下午,顺庆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公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一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商家限制消费被罚案情简介2022年5月16日,王先生通过南充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某龙虾馆以店堂告示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到店就餐不能自带酒水,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该店限制消费的问题。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当日,顺庆区消委会花园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对该龙虾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墙上张贴有“本店薄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该店负责人表示:他们的龙虾馆2022年5月初才开始经营,为给新店做宣传,吸引顾客,尽快占领市场,故推出了一些套餐活动,如:158元吃10斤小龙虾等。这让经营利润较少,为适当增加收入,便在店内墙上贴了“本店薄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要求就餐的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因为是刚开始经营,又主推活动(优惠)套餐,加之房租和人工等成本,经营至今还未盈利。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随即向龙虾馆工作人员传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法律普及教育,负责人意识到该行为涉嫌违法后,立即从墙上取下了上述告示。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当事人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对消费者的自主选者权进行限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当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勇敢说“不”,商家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案例二
虚假广告为促销 违规商家被处罚案情简介2022年9月10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某火锅店墙体上张贴的条幅广告明确标明每日中午菜品打7.9折,各类小吃、水果免费赠送。自己就餐完毕结账时,商家却并未对菜品打折,中途就餐时也未提供免费小吃和水果,故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处理过程与结果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华凤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该火锅店于2021年12月张贴条幅广告宣称“钜惠大酬宾,每日中午消费菜品一律7.9折,各类小吃、水果免费赠送。”老板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店铺于2022年8月21日暂停营业,一周后恢复经营。因菜品价格上涨等原因,店铺决定从2022年9月10日开始不执行优惠价,由于一时疏忽,未将广告及时撤下,但收款时有告知消费者已取消优惠活动,当天下午也在收银台张贴出“由于疫情原因,菜品价格上涨,中午就餐菜品一律不打折”的提示语。经过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经营者最终按消费价格的7.9折收取餐费,并将多余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十分满意。因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消费者就餐时,优惠广告仍张贴于店铺,那么经营者理应按照广告宣传给予消费者相应优惠。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促销获利的同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违规方式开展促销。要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诚信经营义务。案例三优惠券拒绝履约 经营者依法担责案情简介2023年1月2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近期,自己在抖音平台购买了某火锅店的29.9元减100元折扣优惠券,优惠券上注明为节假日通用。但2023年1月23日自己到现场使用优惠券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春节期间无法使用,故认为不合理,希望消委核实处理该店虚假折价的问题。处理过程与结果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会潆华工业园区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看抖音平台用户端,推广页面显示:“29.9抵100全场通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免预约、周末节假日通用,2022年11月22日发行,全部共销售318单,未核销还有102单。消费者的消费时间属于法定节假日范围,商家未按抖音平台约定履约,其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释法,火锅店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按约定核销消费者的优惠券,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另外,因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案例评析随着现在线下门店和线上经营一体化成为流行趋势,越来越多的传统门店都开始注重数字化转型,搭建多种生意形态,目的就是为了让门店生意越来越好,同时还能提高竞争力。近年来,不少商家通过在各大平台发放优惠券这种方式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为门店引流。在本案例中,餐饮店发出优惠券招揽生意本无可厚非,但商家却没有严格遵循发布的广告进行经营活动,未按约定为消费者兑现优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依法经营;不管活动多时髦,都要守住诚实信用的底线。案例四舞蹈培训机构易主 消委帮忙助力维权案情简介2022年12月,消费者陈女士通过南充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她和朋友在某舞蹈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舞蹈,近日却发现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舞蹈课程等都已更换,要求退款却被拒绝,希望消委帮忙维权,协调退款。处理过程与结果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中城分会立即与陈女士联系了解情况,陈女士表示她和朋友为锻炼身体便一起在该机构报名参加舞蹈培训,之前因为疫情导致培训班多次停课。近期自己前往该机构时却发现,室内环境和工作人员都已改变,且自己最喜欢的吊环和绸缎课程也已取消,经过一番打听才得知该机构已注销转让给他人。陈女士认为自己和朋友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要求退款。经查,该机构负责人杨某确实已与蒙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蒙某将接收所有学员并继续为其提供舞蹈培训学习服务,但杨某并未将此消息通知给所有学员,加上课程的变化,让陈女士和朋友产生了“不安全感”,不愿意继续在此学习。经调解,陈女士与蒙某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之前不变。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杨某将舞蹈培训机构转让给蒙某经营,按照转让协议的内容,蒙某对原有学员理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今,在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很常见,甚至是主流的消费形式。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培训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注意查看培训机构是否证照齐全,可通过营业场所租赁情况等了解机构运行状况,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二、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发现有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可拒绝签订合同;三、主动索要收费凭证,检查凭证上收费单位与实际培训机构是否一致;四、收集和保存培训机构派发的宣传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如遭遇消费纠纷,请及时依法维权。案例五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摄影店铺被立案调查案情简介2022年9月17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1月在某摄影店缴纳了100元定金订购599元的拍摄套餐,2022年9月17日前往该店铺拍摄时,工作人员要求自己先支付499元尾款,付款后却发现店内没有自己想要拍摄的服装,当即便向工作人员提出退款,对方却表示只能延期拍摄,自己对此有异议,认为商家存在强制消费的情况,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核实处理此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新建分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针对此纠纷,摄影店负责人表示摄影订单生效后,需支出相应订单的员工提成及员工工资,故要扣除拍摄服务费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后,方可退还剩余金额。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在缴纳定金时,明确表示套餐内要包含哈尼族服装,摄影店也予以确认。拍摄当日,张女士发现现场没有指定的服装,便立即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只能延期拍摄,但拒绝退款。2022年9月25日,消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商家原因造成双方实际未履行拍摄约定,消委工作人员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所缴纳费用。2022年11月21日,张女士再次向新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求助,称商家未履行退款义务。经查,商家既未提供拍摄服务,也未进行退款。因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张女士提出要拍摄哈尼族服装时,该店工作人员理应如实回答店内哈尼族服装的相关情况,当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摄影服务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近年来,摄影市场消费水平持续保持高位运行,但各类消费投诉和纠纷也呈现出增长趋势,如:用“样片”充当“客片”导致真实的拍摄效果不尽人意、套餐优惠的背后全是加价项目、选片时诱导消费者多选多打包等。顺庆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拍摄前应多了解多比较,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情况尤其是约定事项予以注明,详细了解拍摄过程及后期制作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同时要妥善保存合同、票据等,以备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案例六
打针瘦脸无效果 更换项目解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8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美颜馆购买一张520元的瘦脸卡,到店后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另支付18800元打瘦脸针,共三针。王女士分别在2021年8月21日和2021年12月5日完成第一次和第二次注射后,却发现并没有任何效果,遂要求退款,美颜馆却表示要扣除两次打针及赠送的费用,因多次与其协商无果,2022年3月4日,王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其维权。处理过程及结果顺庆区消委会东南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非常重视,经过了解,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王女士表示,自己本想改善面部下颌轮廓形态欠佳的问题,但花费万元却无任何效果,美颜馆理应承担一定责任。美颜馆负责人却称每个人体质不同,效果也因人而异,在注射前,工作人员已清楚将存在的医疗风险、该方式需要疗程治疗且改善的条件有限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王女士,且王女士的药物注射并未完成,故王女士认为无效而提出退款并不合理。经东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颜馆免费为王女士将原项目更换,王女士需按医生要求积极复健,此消费纠纷得以解决。案件评析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颜值经济、网红效应的叠加作用下,人们越来越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越来越多的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也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却是因效果与宣传不符、服务操作不当、接受服务后身体不适等引起的消费纠纷。顺庆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时,一要谨慎选择服务机构,对商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实。二是选择安全合格的医美产品,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医疗器械查询”核实相关批准文号。三是注意留存好合同、诊疗报告、缴费凭证等,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为自己维权。当前医美市场鱼龙混杂,技术水平千差万别,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医美需谨慎,莫让美容变毁容。案例七积分兑换有问题 消委介入把权维案情简介2022年4月2日,消费者尹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某火锅店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活动,在该店消费后产生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礼品。尹先生便用消费积分在该火锅店公众号中兑换了两只“小米”电动牙刷,然而到店领取实物时,却发现牙刷并非小米品牌,尹先生认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问题,故而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会北城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公众号活动截图,确认该店的确推出了此项活动,消费者通过该活动兑换的礼品为“小米”电动牙刷属实。火锅店负责人表示:由于前期店里公众号工作人员与采购人员沟通问题,导致采购人员认为礼品只需为电动牙刷即可,并没有关注牙刷品牌。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火锅店重新采购一批“小米”电动牙刷,并向消费者道歉和调换,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案件评析当今,大多商家为吸引消费者经常推出抽奖、兑换、赠送礼品等活动,其礼品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使用一两次就不能正常使用了,货不对版等问题也经常出现。因为属免费产品,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没花钱就算了。但事实上,商家用于活动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经营者仍有保障货品质量、合法宣传的义务。本案中,商家在其公众号积分兑换页面明确注明了牙刷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遇到礼品“货不对版”,活动弄虚作假、虚假宣传等问题时,仍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八牛蛙里吃出塑料 商家退款并致歉案情简介2022年7月10日13时左右,消费者熊先生通过美团外卖在某江湖干锅菜馆点了一份干锅牛蛙(小份),食用过程中却发现牛蛙里有类似塑料的异物。熊先生当即通过美团平台申请退款并向该店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商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熊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核查。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舞凤分会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被诉干锅菜馆展开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状况良好,所用原材料均能出示购进票据。在工作人员谈及消费者熊先生投诉的牛蛙里有塑料异物一事,现场负责人舒先生表示有可能是在打包过程中无意掉落。随后,舞凤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熊先生电话沟通告知其检查情况,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了耐心地讲解。经过调解,熊先生表示理解,称此次投诉是为了让商家对食品安全引起高度重视,该店对熊先生提出的意见也虚心接受,并进行退款且道歉。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熊先生在该店点餐,商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干净、安全的菜品,然而牛蛙中却存在塑料异物,这损害了熊先生的合法权益,商家应当承担责任。时下,我国外卖行业发展迅速,体量陡增,由于消费者很难查看外卖食品的卫生环境、制作过程、食材质量等情况,导致各类消费纠纷不断增多。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由于餐饮及食品类纠纷证据保存不易,顺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用餐或食用预包装或其他包装食品时,一旦遇到食物腐败变质、混有异物等情况,一定及时将证据保留,防止事后经营者不承认相关问题存在,造成维权困难,同时也应当妥善保存消费单据、发票等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来源 | 今日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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