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人林某某等7人以孙某某(原蓬安某加气站老板)欠款到期未归还为由,各自递交1份诉状(林某某借出的钱最多,递交2份)把孙某某告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法院法官黄某担任这8个案子的审判长。庭审中,原告、被告对借钱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蓬安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8份判决,判决孙某某向林某某等7人共还款1800多万元。由于所有原告和被告都服判,蓬安法院执行部门很快把孙某某名下的加气站顺利执行给林某某等人。
除林某某外,蓬安县相如镇某村村民罗某某等6人也以孙某某借款购买加气站、逾期未还为由,分别向蓬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林某某、罗某某等7人在8份诉状中,共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1800多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蓬安法院对孙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蓬安某加气站房屋、土地、经营权等进行查封。 蓬安法院分别庭审理这8个案子。法官黄某担任这8个案子的审判长。庭审中,孙某某对借款事实和金额都无异议,案情简单,审理顺利。2014年11月,蓬安法院作出8个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孙某某偿还7个原告借款1800多万元,其中,偿还林某某700多万元。 判决后,林某某等7名原告和被告孙某某均服从判决。2015年11月10日,蓬安法院把加气站执行给林某某等人。
七村民分别状告“老赖” 林某某是蓬安县长梁乡某村村民。2014年8月,他向蓬安法院递交2份诉状,把孙某某告上法庭。林某某在一份诉状中诉称:朋友孙某某因购买加气站缺少资金,向林某某借款409多万元。林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在另一份诉状中,林某某称:孙某某向林某某借款370万元购买加气站,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除林某某外,蓬安县相如镇某村村民罗某某等6人也以孙某某借款购买加气站、逾期未还为由,分别向蓬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林某某、罗某某等7人在8份诉状中,共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1800多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蓬安法院对孙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蓬安某加气站房屋、土地、经营权等进行查封。 蓬安法院分别庭审理这8个案子。法官黄某担任这8个案子的审判长。庭审中,孙某某对借款事实和金额都无异议,案情简单,审理顺利。2014年11月,蓬安法院作出8个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孙某某偿还7个原告借款1800多万元,其中,偿还林某某700多万元。 判决后,林某某等7名原告和被告孙某某均服从判决。2015年11月10日,蓬安法院把加气站执行给林某某等人。
中院提审 “简单”案子 令原告、被告及方方面面都满意的这8份判决,却把案外人卢某某气得七窍生烟。 原来,2013年3月,卢某某和孙某某联合购买加气站。5月,卢、孙商定:卢的股份转为借款2006.75万元,加气站归孙某某所有和经营。孙某某立下借据。 2014年,孙某某在支付部分利息后,拒不还款。卢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只好在当年6月,把孙某某起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立即对孙某某财产进行诉前保全。2014年6月,市中院查封了加气站价值2006.75万元的财产。2015年1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向卢某某还本付息2300万元。孙某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15年12月11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某某说:2014年6月,市中院查封了孙某某价值2006.75万元的财产,两个月后林某某等7人才向蓬安法院起诉孙某某还钱,林某某等7人“胜诉”后,孙某某服从判决,被市中院查封的加气站竟然被“顺利”执行给林某某等7人了。 “我的官司一审、二审胜利后,孙某某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我的两千多万难道就这样收不回了?我只赢了省高院的一份判决书?”卢某某不断的向上级反映。 2018年2月,市中院提审林某某等人与孙某某的8个案件。
南充中院撤销8个判决 2018年3月、4月,市中院分别裁定:8个案件均基本事实不清,撤销这8个民事判决,发回蓬安法院重审。 这8起“简单的案件”,竟然全部被南充中院撤销。蓬安法院何时立案、何时重审?日前,蓬安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是否立案、何时立案、何时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研究、审理。 “已发生法律效力3年多、并执行的8个民事案件,被市中院再审发现基本事实不清,依法‘集体’撤销,发回重审,这充分体现了市中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充市人大代表、南充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廖丹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裁定和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廖丹认为,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 四川省社科院调研员、四川省企业家研究会秘书长伏芝勇先生说,蓬安县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立案重审,实事求是办案,拒绝“庸乱懒散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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